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精选范文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模板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的意义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以便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和申诉。它是一种法律保障措施,旨在确保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公正、公平,并为当事人提供一个争议解决的途径。以下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精选范文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模板,可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精选范文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模板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复核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姓名):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2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

申请人:王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南陵县新世纪花园小区,身份证号:,是事故中死者王可松之子,申请事项:请求撤消南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重新认定并认定王可松无事故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8年7月5日,申请人收到南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以下简称“认定书”)。该份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父亲(王可松),2018年5月14日4时05分左右,在横过公路(G318线361KM+100M)时,被陈庚驾驶的皖B46343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现申请人对该认定书不服,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1、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没有依据事实,考虑不全面。

1、交通事故的认定考虑双方通行的实际情况

申请人父亲当时在其行走方向红灯时停留在路边,绿灯时开始通行的,监控录像显示有明显停留状态,而货车驾驶员有明显恶意闯红灯行为,依据《安徽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第四条,应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货车超速一事毫不提及

根据交通部门设立的交通标志显示该路段限速60km/h,进入集镇区域应减速慢行,而事发时货车行驶速度在63km/h—67km/h之间,货车超速情节丝毫未提,也未在划分责任时予以考虑。

3、陈庚超速驾驶、不遵守信号灯通行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货车超速闯红灯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理应付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认定书》却忽视上述事实,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明显有误。

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及相关事故认定原则,本人父亲不应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结合相关事故认定原则:本人父亲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为(挨着人行横道的边沿行走)在本起事故发生中未起丝毫作用,与事故的发生无任何直接因果关系,且其是依据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通行,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我父亲不应承担本起事故发生的任何责任,而《认定书》却忽视上述责任认定原则,认定死者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严重不符合事实。

综上所述,南陵县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明显违反责任认定规则,明显有误。因此,申请人恳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以人为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对本起事故责任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3、相关鉴定报告复印件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3

申请人:林xx 男 46岁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县xx镇平西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 男21岁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xx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xx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林xx

  附证据:卫星定位数据表2张。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4

申请人: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大队

复核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公交认字[2015]第00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不负本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7月12日作出的X公交认字[2015]第00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对该起事故进行复核。  

申请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尽管载有1人,但属于轻微交通违法,与事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李四驾驶车辆在转弯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是典型的应负全部责任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李四违反道路先行权,属于严重过错行为。而申请人的行为甚至都不属于一般过错行为,申请人应不负本事故责任。综上所述, 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大队作出的汕公交认字[2015]第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复核。

此致

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5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6

申请人:,男,42岁,住县镇先农街号楼号,身份证号:51052419,川E号车驾驶员,电话:

复核请求:

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二○一○年十月二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7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人,男,xx岁,家庭住址:xxx,身份证号:xx,准假车型xx,系xx号牌车驾驶员,联系电话xxxx。

我驾驶上述车辆于xx月xx日xx时x分许,自北向南行驶至xxx路口处时,与xx驾驶的xx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xx交通警察大队xx月xx日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我认为我在该起事故无责任或者最多承担次要责任,现依法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下:

复核请求:请贵支队依法调查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形成原因、当事各方的行为过错,科学分析当事各方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作出科学、公正的责任认定。

理由和主要证据:

1、该起交通事故二轮车驾驶员死亡,没有对双方驾驶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导致事实不清。

2、出具鉴定报告,x月x日向我送达鉴定报告,xx月xx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

3、该起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xx驾驶二轮电动车(极其可能为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然驶入公路,导致我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而造成的。我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过错,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万能”条款对我进行定责,并且定同等责任,显失公平。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理论,生活经验法则,xx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进行观望直接驶入路口并且左转弯,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而我正常行驶,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或最多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险情、避让”交通事故责任理论,险情作用的大小在于险情避让的可能性大小;避险行为的作用大小取决于对险情避让成功的可能性,对于能够避让的险情由于自身错误或者操作不当而造成避险失败的,其作用就大,对于难以避让的险情其作用就小。就本次事故而言,我正常行驶,对xx驾驶二轮电动车没有观望直接驶入公路的行为无法预测,无法避险,应该无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或者最多次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xx伤亡固然令人惋惜、值得同情,但是依法公正科学定责,更是法治社会所追求,更符合法治思想,更能让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能彰显社会法治与文明进步!

此致。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8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作出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车辆的驾驶人x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xxxxxxx。

此致,

(上一级交警部门)

申请人:(本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9

申请人:闫某宾,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乡史庄6号院,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致

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0

 申请人:张xx,男,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1xx号院xx号楼xx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XX市局交通警察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xxxxxxx号),特申请复核

  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应宽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摔倒过程中,李应宽被摔倒在王文富驾驶的无牌压路机下,王文富驾驶压路机在停机过程中,压路机滚筒将李应宽压死,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李应宽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李应宽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您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

  二、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认定事实不准。

  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的是:李应宽驾驶的摩托车是由北向东行使,距南侧路边1.7米处制动滑印迹长15.8米。可见李应宽在向北行驶过程中发现与其行驶方向对面有压路机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东行使回避与其行驶方向迎面而来,向南行驶的压路机,并紧急制动。因此李应宽并非遇紧急情况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李应宽驾驶摩托车时速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认定书在没有体现的情况下,就认定李应宽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认定事实不准。

  三、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不准,因此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明责任不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灯,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正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命令性规定,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才使得李应宽发现问题后采取向东回避行使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申请人恳请交警部门对人命关天的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XX市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1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2011)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2

 申请人:张xx,男,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1xx号院xx号楼xx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XX市局交通警察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xxxxxxx号),特申请复核

  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应宽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摔倒过程中,李应宽被摔倒在王文富驾驶的无牌压路机下,王文富驾驶压路机在停机过程中,压路机滚筒将李应宽压死,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李应宽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李应宽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您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

  二、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认定事实不准。

  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的是:李应宽驾驶的摩托车是由北向东行使,距南侧路边1.7米处制动滑印迹长15.8米。可见李应宽在向北行驶过程中发现与其行驶方向对面有压路机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东行使回避与其行驶方向迎面而来,向南行驶的压路机,并紧急制动。因此李应宽并非遇紧急情况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李应宽驾驶摩托车时速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认定书在没有体现的情况下,就认定李应宽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认定事实不准。

  三、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不准,因此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明责任不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灯,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正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命令性规定,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才使得李应宽发现问题后采取向东回避行使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申请人恳请交警部门对人命关天的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XX市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3

 申请人:赵,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小区,身份证号:,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系“云D-”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车驾驶人员杨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云Q)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云D-)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云Q-)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xx年03月25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4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94年1月出生,住址:山西省,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朔公交认字(2016)第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交通事故责任予以重新复核认定。

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17日17时40分钟许,申请人持证驾驶晋某号比亚迪小型轿车,沿某区境内洗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门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申请人晋某号比亚迪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这起事故发生后,由某区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且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该事故的责任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接到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认为,某交警大队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项认定申请人负全部责任,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之规定,某区交警大队所作的责任认定书程序违法,完全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不公正,其存在重大错误如下:

一、某交警大队程序违法。

1、超过法定期限出具《责任认定书》,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没有逃逸或检验、鉴定的情况下,本应10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但9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却迟至两个多月之后才作出《责任认定书》。

2、《责任认定书》无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而本《责任认定书》无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只有打印的民警姓名,不合法。

二、某交警大队认定事实不清。

1、将事故环境的关键事实即天气情况认定错误。

2016年9与17日事故当天是阴雨天,而《责任认定书》上写的是晴天。当时在事故现场正值阴雨天,而事发时又接近傍晚天黑,道路打滑,视线模糊,可交警认定视线良好,不符合事实。其实,正是因为视线不好等原因,李某突然跑到小车的右前方未被申请人发现来不及避让导致李某撞上小车。上述认定可以充分证明交警工作态度不认真,从而作出错误事实认定,从而影响了责任划分。

2、认定申请人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避让错误。

事实上并非申请人未停车避让,是李某自己未观察道路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穿道路,申请人来不及避让。法律规定了车辆避让行人,也规定了行人避让车辆。当时的情况,申请人正常合法合规直线开车,行人违法违章横穿马路应该避让车辆才对。行人突然横穿碰到车辆右前方,申请人来不及避让,已迅速停车,怎么能说申请人未停车避让?

三、某交警大队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

1、李某明显存在重大交通违法却未被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以上法律条文均明确规定,在没有人行道时,行人过马路必须确保安全,靠路边行走,确认安全后通过。申请人驾驶小车自东向西通过道路时,没有任何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当时事发地点北边停着高大的大巴车,李某自北向南跑过的路线处正是盲区。李某却猛然从大巴车前边跑出,未观察道路、确认安全即横穿马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61条、第62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众所周知,行人违法随意横穿道路造成事故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可交警大队不予认定李某的任何责任,还是极端错误的。

2、事故原因的分析错误,不合逻辑。

交警大队在《责任认定书》中分析说,申请人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避让,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未标明位置情况下因抢救受伤者而变动现场是引发事故、造成事故、加重事故后果的直接因素。这种分析完全是错误的。

众所周知,行人违法随意横穿道路造成事故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事故原因并非交警认定所说申请人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避让,而是因天气原因视线不好,旁边大巴车挡住视线,申请人看不到行人突然横穿马路故而来不及避让,最重要的原因是李某自己未观察道路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违法违章横穿道路。申请人当时未有超速等任何违法违章行为,谨慎直线行驶,事发地又没有斑马线,申请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确实因行人突然横穿道路,车辆避让不及才导致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一心为了救人,在附近难以打上的士车,在征得李某女儿等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才依据上述法条开自己的车带上李某积极抢救,将李某送往某区人民医院,且垫付了8万多元医疗费。申请人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虽然紧急情况下申请人未标明位置,但第一时间报警并随时配合抢救,如实指认现场,配合交警处理事故。其实未标明位置并不会引发事故、造成事故、加重事故后果,与事故发生没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交警分析错误。

针对上述,区交警大队作出的该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明显重大错误,为此,申请人不服该认定,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提起复核申请,恳请上级部门撤销原认定书,作出重新认定为盼!

此致

某市交警大队

 申请人:

   2016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5

申请人:马某、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某某队,系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被申请人:李某、女、57岁,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某某队,系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

  申请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

  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

  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

  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

  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

  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贵港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贵港市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马某

  二xx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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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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