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的意义不言而喻。它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普及方式,可以加强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希望通过这样的活动,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共同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以下是《送法下乡》读后感通用范文和读《送法下乡》的个人感悟心得,可供大家参考。
《送法下乡》读后感1
《送法下乡》这本书是一部关于法律普及与法制建设的重要著作。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体会到了送法下乡的意义和重要性。
首先,送法下乡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普及方式。在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仍然不够高。通过送法下乡活动,可以将法律知识直接传递给农村地区的群众,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提高法律意识和素养。这对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送法下乡可以加强法治建设。法治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石,而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将法律普及到每个人身边。通过送法下乡活动,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法律的氛围。这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此外,送法下乡还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农村地区,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人在面对侵权和不公正待遇时无法及时维权。通过送法下乡活动,可以向农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送法下乡》读后感2
《送法下乡》,由我国作者朱苏力先生所著。朱老这本书反映了我国乡土法制现状以及司法制度存在的弊端,对我们目前的法制改革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幸拜读了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深有感触,故借本文简要谈一下自己对送法下乡的意义的思考。
笔者认为,文中的”送”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赠与之意,含有上级对下级、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输送。”法”,与道德相对,包含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形式上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实质上是法的理念、法的本源。”下”即到,包括形式上的送和实质上的到,我们更注重的是百姓能够从心里知法、懂法、用法。关于”乡”,借用《乡土中国》的理解,就是农村的意思。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法律扮演着推进现有乡村秩序的全面改造和重新构建的角色,因此出现了”送法下乡”这一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形式。那么究竟为什么要送法下乡?
苏力先生认为送法下乡是为了适应乡土社会的经济发展方式与乡土力量的结构组织。笔者认为,送法下乡可谓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职责所在。
作为一名”新”公诉人,从学校到社会,从书本到实践,从大城市到基层,从聆听者到践行者,这些转变带给我太多感悟。工作中面对的除了个别穷凶极恶者,遇到更多的往往都是因为不懂法而入刑的人。我深刻的记得一名犯罪嫌疑人对我说过一句话,”我知道这是违法,但不知道是犯罪。”是的,即使是生活在法治宣传所处可见的环境中未必也理得清违法与犯罪二者的区别,更别说相对闭塞的乡土社会。因此送法下乡就变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送法下乡呢?
我们可以现场设置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治灯谜有奖竞猜等活动,同时为推广”互联网+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通过向群众发放宣传卡片、宣传礼品,引导他们关注保靖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让群众遇事寻求法律服务更便捷。依托当地浓厚的地方文化色彩,我们还可以设置青少年法治书画课堂,将法治宣传融入传统文化传承之中,进一步增强了法治教育对青少年的吸引力、感染力。
如书中序言提到的诗句”为什么我的眼里为什么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的深沉”,农村是我们的一扇窗口,我们都应有那种乡土的情结,那打开一切的链接。
《送法下乡》读后感3
初看书名“送法下乡”,仿佛是某行政单位所作的法制宣传材料。细看之下才发现,苏力先生所用的“送法下乡”一词,并非法制宣传中常提及的“普法”,而是法律在乡间运作所采取的方式。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苏力先生借“依法收贷案”,为我们说明了基层司法的“送法下乡”:在乡土社会的场域中,属于城市的法律治理并不为人们所信服,而法律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为了实现其运作,必须深入乡间、借助乡间的地方性知识,必须采用炕上开庭、尊重村干部等方法。
在我看来,全书试图阐释的问题,正是由这一章引出:中国存在着广大而与城市不同的农村,究竟怎样的基层司法才是这个乡土社会所需要的?(由此看来,本书的副标题改为“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似乎更为恰当)总结起来,就是中国的司法制度应向何处去的问题。苏力先生一贯认为,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在诸多具体的社会制约条件下的正常运作”,因而在本书中使用了大量的案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试图告诉我们什么是当下中国基层农村的现状,什么是解决基层农村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司法制度。
这时,我们不能不提及费孝通《乡土中国》中的两篇文章:《文字下乡》和《再论文字下乡》,由此出发,似乎可以窥探出苏力先生的研究进路。在这两篇文章中,费孝通先生认为,出于乡土社会的本质,文字对于其中的人是没太大用处的,因为“只有在空间和时间上人和人的接触发生了障碍,才需要文字来代替”。乡土社会乃是一个安定的熟人社会,面对面的交流即可满足所有的生活需要,而且效果往往还更好。人们既无需舍近求远地使用文字来进行交流,也无需通过文字来学习如何生活,因而不使用文字实属正常。最后的结论是,乡土社会中的人们,没有用字来帮助他们生活的需要,也只有乡土社会发生了变化,文字才能下乡。
如果将其中的“文字”置换为某种司法制度,似乎就能方便地了解苏力先生想表达的内容。
于是在后面的章节中,作者批评了以“西方法学理论”为出发点研究中国司法现状的观点,认为这只是以西方社会的法治原则来评价中国的问题,得出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批判,而不能做到“同情地理解”中国基层司法所面对的真实问题。与之相对应,作者一如既往地提倡“本土资源”、“地方性知识”,理由并不是“中国特色”即有正当性,而是它们更能够在现实社会中发挥作用、解决问题。在这种实用主义的标准之下,作者分析认为,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非专业化等现象都是符合中国现实的,因而是合理正当的。
苏力先生的贡献在于,他主张不要关注口号化的法治,而应多关注现实问题,他认为法律是实践的事业,原则源于实践也当应用于实践:“我追求的不是那种从生活世界中完全分离出来的抽象原则,而是力求在生活中展现理论的力量。”在现实问题中,他又主张多关注基层的问题,因为这里才是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地方。与之相适应,在研究方法上,他采用实证的方法观察基层司法,同时引入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这些都是对我们的法学研究与学习有着启示作用的。
当然,本书的许多观点在受过些法学教育的人看来未免惊世骇俗。而本书初版于2000年,正值第一个司法改革五年纲要刚刚开始施行,司法改革向专业化进发,书中种种观点可谓学界不和谐之声。因而,本书是带着浓重的论战性质的。几乎在每一章开头,苏力先生都会介绍本章所关注的问题有哪些文献已进行过讨论,以及有哪些与其相左的观点。在文献综述之后,再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与论证。在论证的过程中,他又特别注意自身逻辑的周密,对于可能出现的错误,总是一一先行提出并作辩解,试图将批评消灭在未发生之时。
然而这种辩解却往往不能达到效果。原因在于这种辩解往往只是做一种宣称,惯用的逻辑是“可能有人认为……但我其实不是”,却没有通过论证正面回应质疑。如果再回头细细品味他的文字,我们总能发现他否认的正是自己已经表达的。戏谑一些地说,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反应出他的论证错误何在,只要看看他在自我辩解什么,就能找到问题。下面,我将选取本书中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在思想资源上,本书借用了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将“中国”与“西方”、“乡村”“城市”相对立,从而再进一步,对法治的普适性表示质疑。这种观点的第一个可质疑之处在于,怎样的范围可以作为地方性知识合理的疆界?作者笼统概括的基层,就包含着乡村和城市范围内的基层两个部分,他们是否拥有共同的地方性知识?城乡地方性知识的差距比起中西城市间的差距谁跟大?沿着这个思路继续思考下去,还可追问江苏和陕西、陕南和陕北,甚至不要忘了,我们还有西藏和新疆。第二个问题在于,苏力先生并未考量过“地方性知识”的善恶,按这样的理论,任何愚昧或邪恶都可以为自己找到一大串理由。
从逻辑上来看,我对本书再一个质疑在于它没有先讨论这样的问题:中国乡土社会的现实有没有可能发生改变?我们面对的现状,究竟是永久性的存在,抑或只是过渡性的问题?书中没有正面提及,而仔细分析书中所有的论证,似乎都是建立在这样的预设之上:这个现实不会改变。所以苏力先生才会一味地强调适应现状,而不谈法律对社会的建构作用。王怡先生对此的质疑非常形象:“西装是不是本土资源?” 我们借此应当看到事实是,变化一直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发生着,化用苏力先生的书名:道路通向城市。带有西方特征的各种现代因素一直在进入乡土中国,并与“本土资源”发生着重组,甚至于变成新的本土资源。乡土社会中人们也开始明了民主观念、程序观念,也在利用法条、程序来维护他们的权利,一个可能不太恰当却最为直观的现象便是农民身上的西服。
乡土中国的改变实然上正在发生,而苏力先生这种一味地迁就)恰恰会阻碍这种变革。因为苏力先生所设计的游戏规则是有利于乡土社会的,这必然会巩固他所迁就的环境,既有延缓了乡土社会,还助长了畸形的现实。例如,第十章论述道,由于基层法院解决问题的机制需要的是社会经验,更适合在此工作的应当是复转军人,而不是专业知识占优的法学院毕业生:乡土制度拒绝了专业人才。但书中却又多处提到这样的观点,因为缺乏专业素养高的法官、律师,很多司法制度在基层是不切实际的:没有专业人才限制了新制度。如果都如苏力先生这样设计制度,我们确乎看不到一丝变化的可能性了。又如,书中对审判委员会的合理性时,认为在司法无权威和人情盛行的环境下,审判委员会的干涉可以作为法官的挡箭牌。然而,司法无权威的根源在于司法不公正,而这种不公正就源于司法易受干涉,同时司法受干涉也正是人情风盛行的原因。再如对“要想官司赢,除非死个人”的观念,“保持安定团结”的无原则迎合又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了强化,作者也避而不谈。正是这样,似乎是迫于现实而无奈选择的反司法的司法制度,反而会巩固了这种现实。
走向法治之路与所有的改变一样,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而苏力先生却是不愿面对这种改革的阵痛,他为我们指出了一条看似乎更现实因而也就更平坦的道路,但道路通向却是更加崎岖的反法治目的地。对人们伤害更大的,不是新制度在现实中的磕磕绊绊,而是法治信仰受挫后的失落;对法律伤害最大的则是人们失落后的一句“法律都是骗人的”。面对一个从不排队的社会,若只是迁就现实,趋利避害的人们也只会想着如何挤到最前面。而值得我们这些学习法学的人思考的是,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差别,我们究竟是相信还有一个更美好的社会而为之努力,还是用一种近乎犬儒式的成熟来认可“社会就这样”?
《送法下乡》读后感4
苏力在书中一直提倡“民间法律元”的建立,即“法治的本土资源论”。 其实正如其简介所言,这本书是一部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面,运用交叉学科知识(比如说社会学、统计学等等)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作品,它力求挖掘只有中国学者(由于其在自存环境和文化修养上的比较优势)才可能敏感察觉和提出的中国当代基层司法中具有实践意义的同时又对一般司法制度具有理论意义问题,学术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是当前司法改革研究的参考书。
但是总的看下来,苏力提出不少问题,语言犀利老道,观点鲜明,独树一帜。在《送法下乡》一书中,我们没有发现苏力对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处置的技术性操作的分析,虽然该书的主题讨论了基层法官如何处理社会纠纷的技术和知识。所以让我们感到遗憾的是, 苏力的法治道路理论就“搁”在法治路上了,就是说他还是只解决了一半问题,当然这一半的解决仍然有着前述重要的意义,至少为中国法治的“病象”开出一部分单子来,还可以破除人们的一些关于法治的迷信,但是他并未提出更高明更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我建议现在学法的学者真的可以从政,这样他们立法(从“宪法”到“宪政”)总归要比那些对法律“七窍通了六窍(一窍不通)”所谓的政府官员要好得多吧。从宪法上来改变,是真正的治本而非治标了。
现在我来具体谈一下作者在书中的的观点,比如说“如何剥离法律中的道德、政治因素”这个问题,苏力说,“我分享这种理想,却不分享这种研究进路。也就是说,“制度——人”的体系未见得就是仅仅对传统的辩护和维护,也可能是建设性的——特别是在中国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语境下,更可能是建设性的,而不是保守性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就是在中国的语境下阐释法律与道德、政治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制度——人”的理论逻辑体系,展现了道德、政治与法律一定程度的分离,在特定的情况下,又将道德或政治因素纳入到司法判决的考虑之中。
此外,苏力对那种仅仅盯住西方的司法制度不放的理念、理论、实践是持强烈的批判态度的。
还有令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书本第三十五页中他讲到的,从“农村包围城市”的夺取政权的道路和毛泽东提出的“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敌人”的军事战略中,认为“正是这一革命历程中,产生了这种深入群众、下乡上山的意识形态和传统。”“因此,‘下乡’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力运作的战略。”接着作者与送法下乡联系起来,认为“确有一致性”。“正是在这一点上,本文的核心论题是,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因此,从一个大历史角度来看,司法下乡是本世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化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
我觉得吧,其实法律的执行者在从事自己的工作的时候,是在客观上实现的一个国家整体战略的一个部分,他们将中国社会中观念最陈旧的部分进行开化,不自觉的成为农村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的一部分了。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们可以看到,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一项被社会各阶层普遍认可的目标和一条耳熟能详的口号。而随着快速扩大的法律人职业团体和媒体推动的“维护合法权利”运动,从王海式的打假者到秋菊打官司到把诉状递到最高法院的高考学生,一位不知名伟人的名言“每一种利益都有其伸张的权利”,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身体力行。这反映出,不光是绝大多数法律人,事实上相当多的社会公众也已经把西方式的现代法治作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法治诉求而接受。
说到底,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看待苏力的“贡献”?如何看待苏力,有时候意味着我们如何看待中国法学、法治和司法,甚至意味着我们如何看待自己。我觉得苏力作为一个文人,一个学者,一个先行者,虽然拥有敏锐目光(尽管我们说技术性操作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能够发现问题却不能解决问题,实在是“百无一用是书生”,徒增烦恼啊。
《送法下乡》读后感5
《送法下乡》是苏力的著作。刚开始看时,觉得挺有意思。看到后面,行文的啰嗦有些无法忍受。苏力做的工作,是对当时的司法制度运行的细节进行描述,并提出可能的解释原因。这种工作最后得出的结论,司法制度的问题,有些情况下是无可奈何的现实。追求法治的理想,就要超越苏力的无可奈何。
之前在写论文的时候,曾经引用过里面的一个案例。
这本书的内容,真的是符合它的书名,从底层——农村出发。在写实的同时,也很能反映出那个时候,甚至是现在农村人的司法传统。对于研究基层法律的人来说,没看过这本书,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研究基层法律的。
很难想象,如果一个作者没有下过基层(当然,这里有时代的背景),你怎么可能写的出这本书。因为是学法学的,所以对这些大家们还是有些了解的,但苏力先生无疑是敬佩的大家之一了。
《送法下乡》读后感6
《送法下乡》是一本就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进行论述的理论著作。出版于2000年,作者是朱苏力教授。朱苏力教授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是我国当代法理学领域最具影响力也是最具争议的一位学者。
本书于2000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十年后,也就是2011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再版,2012年3月实现第二次印刷。历经十年,这本书之所以也还能够再版,按照朱苏力教授自己的说法是“对今天的中国读者也还有点价值”。朱老师此番言论也难免有些“骄傲的谦虚”。但此书对于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关注和讨论无疑是具有开创性的,而对于未来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无疑是具有指导性作用的。
本书一共分为四篇十二章,而全书内容主要围绕着三个问题展开——为什么司法?为什么基层?为什么中国?
一.为什么司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迅猛发展。伴随着经济的崛起,中国社会也在进行着一轮快速的现代化进程。而在这一进程中,法治的现代化,或者说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追求已经成为世人的共识。朱苏力教授更是将这种共识视为一种“公众信仰”。
法治理想若要落实则必然要依靠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缺乏制度和技术保障的理想不仅不能实现,而且可能出现重大失误。制度就是指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设,而技术则是司法。此外,司法还有另一层重要意义,既补充立法。虽然许多人习惯将立法与司法严格区分开来,但苏力教授则认为这种区分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很清楚,其只是一种约定俗成。他继而提出“司法应是广义立法的构成部分”的主张。而实践中,司法适用、司法解释也历来被认为是对立法的补充,即所谓的空隙立法。
司法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形成和发展意义更为重要。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这种不平衡体现在地域上也体现在民族上。而这种不平衡应是研究中国一切问题所要承认的一个最基本现实。不仅如此,当今中国并非静态的存在,而是正在经历着一场二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现代化进程)。万事万物均在飞速的改变而我们又如何以一部静态的“法”来应对这所有的“变”?我们说既要保障法律规则的统一性、普遍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同时又要不失灵活性、丰富性和现实性。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就存在滞后性、调整范围的局限性等不足。于是,社会需要便与法律本身的局限产生了矛盾。对于这种矛盾我们应如何化解呢?司法无疑是最优答案。
中国目前的法律主要移植自西方,我们所说的法律的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既是法律的西方化。那么,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就会产生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移植来的制定法与中国的传统习惯之间的冲突。而这一冲突在法律权力的薄弱环节(中国传统乡村)表现的尤为剧烈。而司法对于弥合这种冲突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朱苏力教授在本书的第七章中讲到了这样一个案例,也许我们能够从中找到答案。
案情如下:某村一位妇女Q的丈夫M常年在外打工;在同村男W的引诱下,妇女Q同W发生了历时一年多的两性关系。其丈夫M回村后非常愤怒,多次打骂W,还威胁W及其家人尤其是其儿子的生命安全。村委会曾出面调解,但以失败告终。W最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M停止对W的人身威胁。
读罢这个案子不禁让人联想到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里的一起通奸案。连苏力教授也这样认为:“这故事基本是费先生故事的现代版”。这类案子在当今中国并不鲜见,朱苏力教授甚至在书中描述此案为“碰到”的,而不是“搜集”或“发现”的。
对中国司法稍有了解的人都会知道,我国当前的立法对性的自主权上表现得十分前卫——通奸行为本身并不触犯任何法律,这基本上是对传统中国的彻底反动。然而故意伤害他人则是要触犯法律的。也就是说,因捉奸而殴打奸夫的行为与法律上得不到支持,而因妻子通奸所对自身权益所造成的伤害却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于是乎,现代法律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之间产生了对立。对于这种对立,我们该如何具体化解。
通过本书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规则化的治理,而这种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治理的对象本身要有一定程度的规则性。上述案例中的冲突其根源便是治理的对象不具有这种规则性,或者说治理对象的规则性与治理本身的规则性不统一。于是乎,矛盾产生了。对于此问题,一种显而易见的做法是强化或塑造治理对象的规则性。也就是说运用法律背后的国家强制力强迫其放弃旧有观念而适应新法。这种做法在历史上屡见不鲜且通常以暴力的方式显现。比如明末清初的嘉靖三屠,从我者去发,不从者去头。再比如当前ISIS的做法,皈依我教派的活命,否则一概枪毙、斩首。对应到本案,法院大抵可以依“法”办事——责令M停止对W的侵害,对于通奸事实不予理会。对于这种依“法”办事,M若能理解则最好,若不能,那法的强制力会教其“理解”。当然这种做法极其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也无妨,大棒教做人。这样,全村人便都可以“规则化”了。此种做法倒是简便,试问其在当今中国有可适用的空间么?并没有,因为媒体的报道会令其从一地方性事件上升为全国性事件。这样,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还加剧了问题的解决成本。我们知道,中国当前的法律有一种基本的功能,即民族国家的建立。而此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不会有利于民族国家的建立,反而还会动摇其根基。
回到案例中,让我们看看本案法官是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来处理的。通过法官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和解协议规定:1.W“赔偿”M精神和名誉损害费8000元;2.M停止威胁、骚扰W及其家人,且此后双方均不得挑起事端。且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成功说服W,令其接受了对他施行拘役的决定。
通过对以上协议的观察,我们发现法官的这一做法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其对W行使拘留的行为也于法无据。但通过苏力教授的走访我们得知,老百姓对于这一做法是认可的,包括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于是乎,合情合理,却在某种程度上不合法。这一现象在法律领域上显得十分特殊,但对于当今中国来说却又十分平常。
虽然此案在处理上存在诸多瑕疵,但不得不说法官的司法活动让本土习惯与现代法律间产生了一种互动,而正是这种互动促成了问题的解决。于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司法活动对现代法律与本土习惯之间的裂痕产生了一种弥合作用。事实上,法官对习惯的采纳,倘若成为一种法律上的通例,那无疑将促成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二.为什么基层
朱苏力教授认为,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虽然近几年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发展得很快,但目前仍有近一半人口生活在农村,因此,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最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其次,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社会。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在世界各国,现代法律及相关制度都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很难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有效运转。再次,基层法院仍然是中国法院的重头,但我们对这些真正影响普通百姓生产生活的法院和法官并不了解。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苏力教授将本书的重点放在了对于基层司法活动的研究。
三.为什么中国
苏力教授这样认为:由于近些年来强调法律移植、同国际接轨等,法律的中国化问题才应格外注意。对于此问题,苏力教授有这样一段精彩的论述:“我们不应把中国的现代化视为世界现代化中的一个异端,只有西方社会的发展才是正统。我们不应该把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过程视为对正统理论的不断适应,因此,中国的现实问题都没有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中国人口占世界的五分之一,他的问题本身就已经具有正当性。退一万步说,即使中国的问题是异端,但是这就是我们生活的环境,也必须认识、回答、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不能总是生活在别处吧?!”
总结:本书完全颠覆了我过去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包括一些基层社会问题、司法适用问题等。在颠覆的同时又给予我一种全新的看问题的视角,使我能够更真切的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司法,了解中国的司法在基层。作者还告诉我们对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重点应该放在中国两个字上,也就是要从本土出发来解决本土问题,而西方经验只能是作为一种借鉴,万不可本末倒置、缘木求鱼。
《送法下乡》读后感7
作为一个司法,法律的门外汉,对于这个庞大系统中的一切依然还是知之甚少的,仿佛隔着一层玻璃,而这玻璃总是被各种气息糊住,看不清具体。
作为一门具有普世意义,富有人间性的学科,每个人对法律,以及作用法律做出裁判和决断的司法机构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见解和判断。因此这样一本可以算作社会学田野调查的书籍,适合每个人阅读思考,尽管时过境迁,中华大地发生了沧桑巨变,书中调查到的一些情况和数据自己无法指导我们当下的生活,也对当下没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性的参考,但是在如此快速向前的时代,尝试回回头,看一下如今业已形成的一些制度,情境,是如何从上世纪的各种常理中演化二而来,对于拓展我们的视野,进而打开更大的知识视界是非常有帮助的。
苏力这本书成于2000年,上个世纪末他依托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借着在湖北开展法官培训的机会做了大量的田野调查,从而集结成了这本书,饱含逻辑,也基于调查做了非常深入细致的思考,可能是后来者,以及一些业内人士对其本人以及学术研究的不理解,在11年再版时,书中很多容易引起误会的地方都加了着重号,以及书中不遗余力的用他/她取代了一直以来的他,从这个细节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学者,苏力的细心,周全,以及严谨。
做学问的确要严谨,从这种严谨的态度出发,苏力从司法制度,司法知识与技术。基层法官与法律人角度对彼时的中国基层司法体制做了大量的研究,也剖析了这些制度背后隐含的逻辑,基于作者留美的学术背景,书中列举的一些美国的情况,当然也就不很能说得通了。
作为一名法律世界的新生,我可能刚刚敲开门。以后要如何往前走,当然还是未知的,然而却还是会依据当下心态,知识的积累去观察身边的一些司法现象,带着这些问题,或者现状往书里走,走出来是又不是几天前看书的那个我。这是一种非常酣畅的,痛快的阅读体验。我在阅读时,也会掺杂一些我所经历过,听说过的司法现象,对当下与过往,准确的说是书中所介绍的二十年前的情况做比较。从民众对司法的期待,到整个国家经济发现状况如何影响司法,再到基层法院法官的人员结构,法官们的从业心态以及司法技术与制度,这些情况的比较,从一定层面上说是当下与历史的对望,从这样的对望中,除却感叹这二十年来巨大澎湃的变化之外,当然还会有对更多更新的二十年的期待与幻想。
书中金句颇多,关于制度的思考也非常丰盛磅礴,书能很快看完,但留下的思考万万千,有句话意味深长,正义等于法律乘以时代思潮,法律规则是人在制定,这种制定虽然因为规则制定者的水平略有制约,但总体一直是进步的,漏洞也一直在被填补,正义在已经成型的法律基础上,依赖的所谓时代思潮,这便是一个诡异的,无法预测的元素和变量,当然,社会大众对正义的期许是一直存在并且越来越高,而在这个无法预测的变量之下,法律人,司法体系从业者面临的挑战因此也愈加复杂诡谲。
但这有时候也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因为变量因素的不确定,也因为它丰富的人间性。
《送法下乡》读后感8
《送法下乡》在导师大人给的书目里排名比较靠前,也是我读的朱苏力教授的第三本专著。说实话,读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后,感觉语言很亲切。朱苏力教授用他擅长的历史知识、独特的观察视角、雄厚的理论基础构成了这本书的”四梁八柱”同时,今天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司法系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书中有些东西已经变了,也有些东西仍然没有改变,就此,我想关于这本书,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理解。
关于送法下乡。
在书中,朱苏力教授认为因为种种自然、人文和历史的原因,农村是国家强制力(权力)无法贯彻落实的一个边缘地带,为了加强对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力,用司法手段强化统治者的权威,让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所以需要送法下乡。也正如书中所说的,在农村在基层有源远流长的”民间法”、”习惯法”他们形成了一股简单而复杂的本土势力,这种势力与”国家正式法”形成了一种对抗,因为强大所以有对抗,也因为有对抗所以需要普法。
无疑,”送法下乡”在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国家强制力,改善基层执法情况中起到了一个很好的作用。
书中举了一个”还贷款”的例子,因为我有一些基层工作经验,和各行各业的’人打过交道,我对这样的行为并不陌生。但是我没有想过”带着警察,租了辆车,在炕头判案,或者称为调解法院的情形,也没有想过”法官的默许和妥协”,没有想过”村干部”在这个案件中能起到如此大的作用。这些情景背后的真正意义也是我所没有料及的。
但是我认为当代农村的本土或者说边缘地带势力对国家正式法的抵制仍时有发生,但和之前相比相对弱小很多,我的理由如下:
1)”送法下乡””谁执法谁普法”等各级普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让一些法律和行为深入人心,通过各种案例形成了一种威慑感,老百姓心中的那种”法不责众”的观念有所淡化。
2)中国大众知识结构发生了变化,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十二年教育即将纳入免费教育,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都在分层次改变中国农村的知识体系结构。
3)部分像《送法下乡》中所讲”村干部”,他们身份也在发生变化,有些地方将”村干部”纳入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他们虽然依然扎根在农村,但随着身份的改变,心态和行为发生了一些本质倾向的变化。
4)我觉得是最重要的一点,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原来农民最大的依托仅仅是有限的土地,所开展的日常生活也是围绕着土地开展,而当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生存有了更多的选择,造成了大量农民向城市涌进,农村本土人员减少,农村内部贫富差距有所增加,原来拧成一股绳的农村小集体有所分化。
关于模式的普适性。
说到模式的普适性,不得不提知识的普适性。”唯一不变的真理便是改变”,既然事物都在不断发生改变,那么以事物为基础,实践的产物——知识怎么可能不改变呢?既然知识都在改变,那么由知识凝聚成的模式又怎么可能具有普适性?这是一个哲学和逻辑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按照马克思教给我们的”矛盾论”和”实践论”,我们可以知道一种模式仅仅在有共同点的一类事物中运行畅通无阻,但是事物有千面,如果只顾及到一面,必然无法做到模式运行的全面性,那么模式的普适性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书中谈到了一个”司法的自动售货机”,在我眼中,司法规则体现在一个事物的方方面面,点点细节,司法判决是一个耗时耗力的过程,他极大考验着司法制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也充分考验着法官的职业知识和执业技巧,如:书中讲判决,基层法官把”用什么油”都考虑的那么周到。司法最终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如果按照统一和单一的”模式”难保实体的正义,更难保问题的彻底和更有技巧的解决。
关于法学人才。
书中又见朱苏力教授和贺教授关于”复转军人进法院”之争。朱苏力教授讲了一些自己实际调研的事情,告诉了我们,军人有执行能力强、学习能力强,因为外源性可以更好保证公正等各种优势,而贺教授则比较关注复转军人简单粗暴,因为复转军人的大量进入法院,抢占了法学毕业生的位置。关于他们的)争论,我不想做评价,我只想提一些我自己的看法。
到现在为止,改革开放将近40年了,市场经济已经充斥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因为市场经济的原因,人们的视野更加宽阔,可选择性更多。也随着全国各类大学法学院的不断扩招,公检法系统招录越来越规范化和职业化,按照几个非官方统计,法学已经成为就业率较低的几个专业之一。不要说复转军人进法院,就是现在正儿八经法学毕业高才生进法院也需要进行各种考试和选拔,难度很大。
随着十八大以后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八部法律的修改,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的进一步落地生根,建立了省以下司法人员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这些都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书中提到的法官”行政工作”问题,也随着司法辅助人员的重新划档有了进一步缓解。但是,这也面临这一个新的困境,以前刚进入法院的法学生,需要从”书记员”(当然在担任”书记员”的同时需要承担一部分”助理审判员”的工作)做起,然后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当司法辅助人员分类后,分为了五类,部分法院的书记员还实行了外聘,法学人才必然有很大一部分无法成为审判者,他们进入内部后的选拔或许更为激烈,所需要花费的成本也将更多。
当然法学生就业专业知识”窄面化”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关于法律调查和逻辑。
书中,有一点点醒了我。朱苏力教授告诉了我一种逻辑,这种逻辑我以前有一种懵懂的感触,但读了这本书后更为清晰。这是一种关于选择和适合的逻辑。比如说,在事物中,不是A错了,那B当然就对了的,也非A对了,B当然就错了的。或许说,没有绝对的正确错误,仅仅有是否合适。这种合适与否,需要考虑习惯,需要考虑背景,需要考虑很多无机和有机的东西。
在书中,还有一点也是带给我很大的触动: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在我印象中,对一个事物的评价,我常常陷入一个”想当然”的误区,这种”想当然”往往会加大我对这个事物的进一步扭曲理解。要打破这种”想当然”,唯有调研,也唯有实践。正如书中所说,”审委会”,一提”审委会”我们很自然想起他的种种不好,想起他可能会干预司法,往往会忽略了他的”保护”功能和他”公正”的一面。到底”审委会”好不好唯有真正一线审理者才有”发言权”!
最后,我想说,《送法下乡》这一本书,作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的姊妹篇,进一步拉近了我与中国农村的距离,也加深了我对法治中国的理解。但是,书终归是书,《送法下乡》始终是发表于20世纪末,当下的中国农村和司法都发生了许多翻天覆地的变化,”尽信书不如无书”!在巨变中,我能做的就是反复探索这本书带给我的一些灵感和思考!
《送法下乡》读后感9
一、引言
苏力的这本《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以下简称《送法下乡》)是2000年10月份出版的,与其之前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当时引起中国法学界的一股学术讨论潮。而那时,我还在读初中。对于法学界,对于苏力这样的人物当然是一无所知。即便是到了本科,我也还没自觉到会翻阅法律社会学方面的书籍来看。直到这学期学校为我们设置了法律社会学这门课,老师为我们推荐了《送法下乡》这本书后,我才有幸读到了这本十年前搅动中国法学界的著作。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经典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课堂或书本上讨论最多的无外乎正义、平等、司法独立、法律保留等问题。研究方法也只限于文本分析、法条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此外也注重一些实证研究的运用。但此种实证研究可能是由于学生身份的能力有限,只停留在一些资料、案例、新闻报道的引用和分析上。而阅读苏力先生的这本《送法下乡》却给了我这样的学生一种全新的视角,一种在研究方法上的新鲜感。当然,苏力先生的文笔以及其知识的广博度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就时常让我发出感叹,引人入胜的写作技巧也是焕然一新。在这我想谈的却是苏力先生写这本书时所用的一种最务实的研究方法,大多数人称之为:田野调查。
二、对“田野调查”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点认识
何为“田野调查”?纵观这本书,我所理解的田野调查就是,作者试图走近他想要研究的对象,采用访谈、记录、观察、调查等形式,通过经验判断和归纳等方法得出研究结论。在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作者介绍了下乡收贷案。由这个案件的分析,作者得出了:第一,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进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第二,传统的、强大的国家权力能够受到人文空间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与人们一般的想象不同。即权力关系是可能发生流变的。第三,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乡村中创造权威的战略性选择。虽然下乡本身可能损害司法权威。但是基于自身职权,下乡是必然的。此时需建立一种局部的、暂时的权力支配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便是它实施权力的有效工具。第四,司法在当代中国不可避免地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它的功能不仅仅限于西方经典司法理论对司法的功能界定:纠纷解决和规则确定,而是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作者自己在结语所说的那样,对于他的分析也让我有点儿吃惊。我以为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由于作者的“田野调查”方法才使得对司法下乡的分析表现出了一种全新的学术感受。在下乡收贷案中,作者并不是简单的对下乡的法官进行采访,或者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也没看相关的裁判文书。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执行案件,作者跟随着法官一起,参与了这个执行案子的全过程,对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关联性思考。比如其对陪同下乡的民警,同村的村干部,甚至包括从北京来的作者本人在这起案件中的作用进行了思考。通过作者丰富的社会经验,从经验层面上对他们的作用进行了猜测也好,总结也好,总之作者的经验归纳让我们一下子就想通了是怎么一回事,引得了读者的共鸣。还比如其对权力流变的论述,也是从经验层面上进行的判断。这种判断也是有一定道理的,而这往往容易被法学家所忽略。对于作者的此种研究方法,更明显的表现在了第三章“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这个一般是研究宪法学、司法制度乃至法理学等公法学科都可以说上点事的题目。作者对法院审委会作用的研究方法,不仅包括对法院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进行解剖,对域外司法制度的考察,对司法独立传统理论的借鉴。更值得读者注意的是,作者在研究这个问题时,大量运用了其对于基层法院法官的访谈作为研究出发点。并对于这种研究材料的可信度又专门地以“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信?”进行了分析。如果说这样的一种进路体现了作者逻辑严密的话,那么,作者对自己运用经验主义方法研究问题的辩护可以用用心良苦来形容了。作者反对从现实生活中发现一些支持或强化自己已经有的经验、印象甚或是一个教条化的命题。在这里指的就是,法院审判委员会被一些学者理所当然的理解为违反司法独立精神,甚至宣传到一种处于教条化边缘的地步。作者试图通过对作为审委会成员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官的一些论述中,结合中国现实社会和目前的制度安排,以一种“同情”的眼光来分析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这是之前研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一些文章所忽略掉的一个群体,即当事人群体。作者对法官的论述以及对法官论述的怀疑都是通过一般大众都具有的一些经验常识来分析的。比如,法官们对院长在多大程度上能决定或影响审判委员会的决策的辩护,比如普通法官对于审判委员会能够用做抵制人情和保护自己的借口。这些结论都是文本分析和制度分析所得不出的结论。这些结论都是作者深入现实环境中挖掘出来,对研究审判委员会地
位和作用具有一种新的学术价值。我们法学家一直再说,应赋予被侵害者以抗辩的权力。然而,我们自己在研究当中,却常常将研究对象一帮子打死。苏力先生的这种田野式研究更像是代表了这些研究对象们进行了与传统观点的争辩。此种争辩却又不是无理的,保守的,而是贴近我们生活的,先验但却有着一定逻辑支撑的。
(一)“田野调查”所具有的学术意义
正如作者在导论“研究中国基层司法”的第四节“法律学术的意义”中所说的那样,当前中国的法学研究充斥着大而空的研究,从条文到条文的纯粹法条主义研究,好点的就是借鉴了域外的一些资料。研究者们普遍通过这种方式将一些研究结论上升到一种具有先验性的普遍真理,一旦这种法学理论与中国社会的法律实践不相符合时,他们往往用应然的论点代替实然的分析。面对极速转型的当代中国社会,这样的研究方法并没有给迅速发展的中国法制给予回应,法学研究处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最底层。“田野调查”方式通过走进研究对象,倾听研究对象的辩解,分析非正式制度对研究对象的制约和影响,使得读者能够更加深刻的体会研究对象所处的法治建设的起点和环境,从而提供读者全面思考的素材。这种研究方式的价值就在于,深入实践,以实践为基础,得出的结论和观点也必将是考虑到现实社会环境而作出的。我相信,真正有价值的法学研究应当是来源于实践的,这样才有可能指导现实的变革。我们都说,制度的重塑和整合是一个过程,有待于与之配套的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形成。我们又说,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往往脱离于实践,忽视了环境对正式制度以及正式制度中人的影响。虽然其中承载着人类对于理想法治社会所有美好事务的期望,承载着当代中国法学家对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先进法制的向往,但是脱离实际,也就是未能对症下药;急于求成,也就是未能注重法制发展的规律。所以才产生了苏力那时代乃至这个时代,中国法学界所疑惑的一个事实,即国外的先进法制及法治理念为何在中国屡屡遭受挫折甚至是排斥。病理就在于此。显然,“田野调查”式的法学研究方法注重实践,善于用经验进行判断,思考那些在人们看来“无须思考的应然”。
在我看来,“田野式”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它促使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理由在于,此种实证研究的方法并没有先期可供研究者翻阅参考的资料,也没有提供研究者何种研究框架。研究的素材来源于研究者的观察和思考,研究框架的建构来源于研究者思考问题的方向和程度。此种在经验层面上的实证研究方法要求研究者就所有的现实环境进行考察,反对基于先验性的结论刻意寻找支撑其论点的论据。这就要求研究者善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一个人对某一领域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入。法学研究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不多的原因之一,可能就在于不会发现问题。
无论是作者在分析为什么是基层司法,法官对于审委会的评价有多少可信,还是在阐述为什么当代中国基层法院注重纠纷解决,规则之治在这种环境下的地位以及现代化与规则的关系的理由中,他都不断的对自己前一部分的论述进行反思。一连串问题式的自问自答,都是基于前面实证研究过程中的一些案件的细节,并用这些事例来印证其结论。
(二)“田野调查”的局限
苏力在运用“田野调查”实证研究方法上,招致了一些法学家的怀疑和批评。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部分学者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这种实证研究方法的一些缺陷。通过实证的研究运用归纳法得到的结论往往是一种综合命题,可以给我们提供新的知识,但同时也意味着是可证伪的。逻辑上看,通过归纳法得到的结论的确不像用演绎法推到出来的结论那样具有必然性。这个问题苏力自己在文中也有辩解。此外,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分析得出的结论不容易被普遍接受,并且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被认可。而作者通过“田野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是对现实环境的研究,由于我国目前处在急剧变动的时期,一旦社会条件出现新的情况或法制有了新的发展,苏力先生的这些结论至少会部分不再那么符合现实。从这个角度看,“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存在着时代局限性。
另外,基于这种方式得出的研究结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经验型成分太多,而具有理论性的分析欠缺,同时有可能偏离一些基本的法治原则。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并不仅仅是实践的理性,而应有着更高一层的追求。对于法学的研究应当体现的是对于最终追求的关怀。这种最终追求便是苏力先生所唾弃的大而空的诸如“正义”、“平等”,“人权”之类的词汇。纯粹的实证研究容易陷入保守主义的泥潭,变成制度受益者的唇舌。“田野调查”得出的经验判断和结论,至少需要辅之以一种理论上的分析。这样的论述,其逻辑才会显得严密,论述也不会缺乏普遍性。经验层面的判断理应上升到理论上的创新。同时,我们还应警惕的是,这种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恰恰偏离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西方国家的法治,按照苏力先生的“地方性知识”来看,可能不具备普遍性。但是这些世界各国人们通过艰辛卓越的实践得出的目前来说是治理人类社会最好的工具,必然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意义。“田野调查”重视实践,强调真理来自于实践。但却得不出能够指导实践更好发展的真理。如果一味简单的总结出实践中基层司法样态,但得出的结论却存在着反经典司法理论的嫌疑,其指导意义就会偏离法治原则。正如一位学者在评价《送法下乡》时说的,“倘若我们发现中国基层司法的主要运作逻辑既不是法治的逻辑,也不是礼治的逻辑,而是治理的逻辑;不是规则导向的,而是结果导向的,是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我们如何在这样的逻辑上提炼一套关于规则的理论——因为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本来就不是遵守规则,而是利用规则。如果这样的司法理论或者法学理论不是关于规则的,而是关于反规则或者潜规则的,那它还是司法理论或法学理论吗?”
最后,“田野调查”得出的结论可能过于武断。苏力先生这本书研究的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但是其研究选取的地点是在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研究选取的事例也只是几个具体的事例,其访谈对象的范围也有着一定的范围。通过对这些农村地区、事例和人物访谈进行研究,最后试图将从这些研究资料中得出的结论推而广之到整个中国,恐怕这个结论是武断的。比如第十章“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中,作者在论述“为什么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专业化程度不够”时,作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并不是基层法院排斥法学院学生,更不是复转军人排挤他们,而是他们自己不愿意去;目前的根本问题似乎不在于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少了(当然可能还是少),进入不了县法院,而是即使进入了基层法院,这些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资源来留住这些法律院系毕业生。这样一个结论在一个湖北省也未必具有普遍意义。1
三、最后的最后
苏力先生在下到田野,运用自己从田野调查出来的研究资料时,始终坚持着经验主义、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强调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标准,强调制度、法律的实际功能,反对形而上学的先验性,强调具有可观察的效果和可比较的效用,反对大而空的“大词”。“田野调查”的方法在技术上要求能通晓当地语言,注意参与性观察和思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给被调查者不利后果或者获利的预期。在价值上要求价值无涉,也就是苏力先生自己所说的“尽量采取一种‘冷静又热烈’的‘同情的理解(包括批判)’的态度,尽可能设身处地地考察我所研究的对象,包括对自我以及我所在职业的反思和批判,尽可能的公道。”虽然这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不能十全十美的局限。但苏力先生运用这种研究方法时所采用的论证方法和过程以及其思考方式或许更值得当代法学研究者关注和学习。
《送法下乡》读后感10
当年我把这本书借给一个朋友,他看完后,赞赏之余也有些微辞:“苏力文风太罗嗦,有时真叫人受不了。”这是实话,在苏力的作品中,《送法下乡》尤其如此,哪里有一点《道路通向城市》《波斯纳文集 译序》的磅礴大气呢。
但这是苏力无奈的选择。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引起了一些响动,但是更多的则是误会,甚至攻击。苏力俭省的风格,而不是文章的逻辑,给别人的攻击提供了口实——有人就根据书名中的“本土资源”四个字,洋洋洒洒下笔万言,说得头头是道;害的苏力在每一次公开演讲中,提到自己的这本书时都要辩解:“我从来没有说过要法治本土化!”
其实我也厌烦了当前学术界、甚至一般讨论当中的愚昧:我引用谁/什么,我就是在支持谁/什么;我谈论谁/什么,我就是在赞同谁/什么。
还有何新、刘亚洲这样的思想者,多少人面对他们的作品不能保持冷静?
《送法下乡》读后感11
我读这本书的时候,是在学法的第二年,可想而知,苏力的那种激情与执拗给了我极大的促进,在刚刚接触法律的时候,是很需要一些积淀于“基层”,来自于批判的文字的。当然。我们的阅读在继续,批判在继续,知识的组成与体现在变化,书上给我提供了把握变化的技巧,从而不至于在以后的阅读中被知识所累,就这点而言,本书的意义超越了它纸本上原来的范围。
书中的“调查”对中国法治(“制”,世纪初),中国基层法治是一个很好的解构,同时也为学法之人,不管是法律实务工作者还是法研究人员,做了个好榜样!不能不说是给法治运动之初,那些“法治万能主义”者泼了一桶冷水,因此也留下了“法治保守主义”的“恶名”。但就“实践”这点来说,对于我们来说是多么重要啊,“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百无一用的还将是书生!
在今天,在阔别此书写成近十年的现在,它的意义又在哪了呢!我们对基层的定义有什么变化,乡村,广大的乡村出现了什么新的因素!“不规则之治”是不是还可以延续十年的固态!这是留给我们的反思,我认为这是本不会“过时的书”,新的这些人因素是需要我们去解释的。
就如苏力老师这个人的性格,也如他自己讲的,他说他曾是北大的文学才子,有校刊为证,书中有丘壑,有起伏,有感情的宣泄,有痛恨的批判,读起来没有一般学术报告般死寂。
不管如何,这本书的所有意义与狡辩都不及现实中的你,到我们富饶广阔的中国大地上,到散发着浓郁乡土气息的田间地头走上一走!苏力也是这么想的…
《送法下乡》读后感12
《送法下乡》这本书的研究重点,主要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具言之,主要是基层法院的司法运作。对许多问题,包括基层法院运作不规范、不注重程序正义、基层法院法官业务水平低、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利弊等,苏力老师都提出了不太一样的观点,让人耳目一新。
本书按照制度、知识、法律人以及研究方法,分为四编。第一编主要从三个层面探讨中国当代基层司法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在宏观层面,基层司法制度及其“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的司法实际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观层面,作者研究了法院内审判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分析了在当代中国法院内前者如何为后者所吸纳,造成法院审判功能之弱化。在微观层面,集中分析了基层法院实际实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力求公允地展示这一制度在当代中国基层社会中的复杂功能,并予以温和的语境化的肯定。
在第二编中,作者试图描述和分析中国基层法官的一些在现有司法知识体制中无法被人看到、或看到后也备受蔑视或误解的知识和技能,并试图发掘这些知识、技能产生的制度性条件。第四章分析了中国基层法院的制度空间位置(初审法院)及其社会空间位置。第五章讨论分析了中国基层法官司法的外显特点,格外重视解决纠纷,而不是那么重视规则治理。第六章讨论现代司法的格式化特征,它在中国基层司法中带来的问题,以及法官对所谓“事实争议”的处置。分析表明,在中国当代社会,所谓事实争议有很大部分其实是现代司法和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格式”引发的;现代格式化司法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事件的预先格式化,而这需要社会现代化过程来造就。第七章讨论制定法与习惯的互动,着重分析了习惯作为实践性规则的强大和普遍;法官如何处理制定法规则与习惯冲突的案件,如何穿行于制定法与习惯之中;以及特别重要的是,他们为什么会穿行其中。第八章中,作者试图概括提炼这一编以及本书其他论文中展示出来的基层法官在处理事实和法律问题上的知识和技能。
在第三编中,作者讨论了法官以及乡土社会中的其他法律人。在第九章中,作者介绍并简单分析了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特别是语境化地介绍了法律工作者、法律文书送达人以及法官承担某些律师职能的一些情况。第十章把基层法院法官放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和语境中进行了近乎全方位的社会生态考察。作者认为,尽管中国基层法官的文化和专业训练素质都不高,但这种情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必须重新考虑法官专业化的进路。作者的建议是将人民法庭和基层法院的部分法庭根据其现有状况将之“准司法化”,这不仅符合这些法官的实际工作,而且有利于法官专业化的形成。在第十一章中,作者采取了最初等的统计数据分析,根据基本由基层法院法官审理的民事案件在10年内的上诉率变迁,分析了基层法官的专业水平。作者的结论是,以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满意作为评判司法公正的标准,中国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一直在提高,这种状况表明中国法治的良好发展;据此,作者对目前媒体上比较流行的关于“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说法提出了质疑和分析。
第四编仅有一篇文章,主要是作者在田野调查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反思。
对于为什么要送法下乡,作者认为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中国的现代国家权力至少对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相当孱弱,“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力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下乡”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力运作的战略。权力一旦离开自己的基地或中心地区,作为外来力量进入某个相对陌生的社区,本身就有风险。有法官称自己和公安干警解救被拐卖的孩子或妇女时的狼狈样就像“鬼子”进村,要“悄悄地进庄”,“打枪的不要”,一旦找到了拯救对象,他们会“连滚带爬”地跑出来。这点让我想到了曾经看过的一部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盲山》,讲述的就是一位大学生被拐卖的故事,来了两个警察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但由于村民的阻挠甚至威胁,警察没有带走那名妇女,然后商量着改天偷偷救走这位妇女。这是多么的荒唐啊。这点苏力老师用《平原游击队》里日本鬼子的话要“悄悄地进庄”,“打枪的不要”,简直太形象了。最近两年国家开展的扫黑除恶,也是国家在基层政权的进一步巩固,或许也可称之为一种下乡。
我国法院系统有严重的行政色彩和官僚色彩,例如法官等级制、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等,认为这严重影响了中国法院充分履行其审判职能。作者认为重要的不是排斥这种行政管理事务,而是要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注意将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法院的司法职能逐步制度化地分离开来。说道我国司法,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我国司法不独立,然后批判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然而苏力老师认为审判委员会在当代中国得到长期坚持,也必定有其合理性。审委会讨论的都是疑难刑事案件。讨论案件时,第一把手(院长)一般不先发言,其他委员先谈,特别是对这类案件经验比较丰富的审判委员,例如参加审委会的现任或前任庭长、分管这类案件的副院长或以前管过这类案件的副院长。院长总是最后表态,据说是为了保持其“一贯正确”的形象。审委会委员从法律规定上是平等的。大多数情况下,审判委员会会尊重承办案件的法官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在多种分析意见中作出选择,并且常常意见一致。首先,他们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一律实行法官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多数法官决定,太容易造成司法腐败。其次,审判委员会在某些地方已经起到了或可能进一步起到在辖区内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作用。审判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本法院辖区内司法实践的统一,便于形成一些规则性的具体做法,限制了个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深层次的,对于普通法官来说,最主要的也许就是,可以以此来抵制人情和保护自己。在乡下的熟人社会,难免会受到各方利益,当有人来送礼办案时,法官可以说“这个案件是要上审判委员会的,我做不了主”来委婉拒绝。法官们甚至以审判委员会名义抵制了县党政主要领导或某些机关的不恰当干预,防止了冤错案的发生。
在第五章,纠纷解决与规则的治理,作者指出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是如何解决好纠纷,而不是如何恪守职责,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法官关注的是解决具体问题,关注的是结果的正当性和形式的合法性,关心的是这一结果与当地社区的天理人情,以及结果与正式法律权力结构体系相兼容的正当性。他们具有很强的实用理性的倾向。他们结果导向,而不是原则导向;是个案导向,而不是规则导向的。由于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国家对农村基层的统治是相当薄弱的,国家力量无法将自己希冀的法律秩序和法律规则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到底层社会。因此,中国基层法院法官面临的问题就不仅是如何决定更为公正、更符合规则,而且要考虑决定后如何才能得到实际贯彻落实。
第七章讲到制定法与习惯之间,习惯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不仅久远,而且普遍,是处处渗透的。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一件法律与民间习惯冲突的范例。大致是,某乡间男子同某有夫之妇通奸,被女人的丈夫抓住,打伤了;但和奸没有罪,殴伤有罪,受伤的奸夫居然到法院告状,要求获得法律的保护,继续维持着同该妇女的婚外性关系。如何制裁“第三者”?各地一直没有统一的世俗法律。在近代以前,或者在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前,在世界各地,对“第三者”——特别是男性——的制裁,似乎除了社区压力和舆论制裁外,更多的空间留给受伤害之配偶使用某种形式的“私刑”,抓到了,打一顿,只要不打死,留个记性,也就只能算了。法官选择性允许习惯规则进入司法,修改或置换制定法,既主要不是因他们缺乏对正式法律的了解,也主要不是出于某种文化的认同,或某种文化结构使然,而主要是种种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制约条件促成的。在这一点上,他们与乡民并无根本不同。至少在某些案件中,只有运用这样的知识,只有这样运用知识,法官才能使自己在当代中国基层社会和制度环境中生活下去,生活得好一点,安全一点。
第十章,说到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其中讲到了法学院的学生都去哪了?法学院的毕业生,除非不得已,一般拒绝进入法院系统,特别是不想去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有了更多的选择,这些选项各方面的收益都比去基层法院的更高,并且差距相当大。正是巨大的收益差别,促使法学院的新老毕业生一般趋于向收入相对更高、职业前途相对更广阔的大中城市、地区和行业流动。从晋升的角度看,也是如此。同样是法学院毕业生,两个人的能力大致相当,如果进入高级以上的法院,由于中国的行政级别制度,也比进入基层法院更多晋升机会和发展前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并非法学院毕业生的唯一就业路径。通过公务员考试,学生可以进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机关,从事无论是相关的政策法律研究或是其他专业工作,无论就升迁还是收入而言都比到基层法院要好;还有更多的闲暇和自由,再搞点兼职律师什么的。在另一方面,目前法学院的教育基本是为现代工商社会,为城市,培养人才。学校内开设的那些所谓最前沿的法律课程,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为了中国基层社会的法律生活秩序准备的。法学院毕业生的优势也许在于:1.擅长处理法律争议,而不擅长纠纷的解决,不擅长在复杂的熟人圈子里“摆平”各种关系;2.全面了解甚至是提前了解对于中国现代化社会或即将到来的现代化社会非常重要的游戏规则,而这些知识中,至少有相当数量,在一个目前还不那么现代化的基层社会中用处不大,甚至根本无用。在一定意义上,并不是法学院毕业生拒绝了基层法院,而是中国基层法院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拒绝了法学院的毕业生。
《送法下乡》读后感13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苏力老师将这句民谣用作另一著作《大国宪制》的引言,也是我读完《送法下乡》的感悟之一,苏力老师通过对基层法院的走访调研,向读者展现了20世纪前后中国基层司法现状,书中提到的很多问题,对当今法治社会依然有借鉴意义。
全书共分4编。第一编主要探讨中国当代基层司法的制度情况。介绍了巡回审判制度落实情况;法官对审判委员会的态度;法院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并行等制度问题。第二编描述了中国基层法官作为初审法官面对的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和解决争议的特有知识和技能。第三编主要探讨法官以及乡土社会中的其他法律人作用发挥情况。第四编,主要是作者在田野调查中遇到一些问题的反思。
作者对于法律知识产生的讨论给我以启示。一方面,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知识理论,结合我国实际转化成为我所用的知识;另一方面,我们对司法实践中发现规律进行总结,形成了本土知识。显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而来的法律知识更符合我们的国情,更有中国特色,更有生命力。问题是实践在一线的广大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具体的司法工作,是对现有法律的贯彻执行,而非理论研究。真正的理论研究者,要么接触实务较少,要么追随国际流行的学术风向。我相信诸如“带货”直播行为的定义(直播者属于销售?抑或代言?),利用网盘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网盘服务方责任这类新生问题,一定是法院先受理讨论,而后引起学术注意。当然,像苏力老师一样的学者,也会到基层进行调研,将他们了解的基层实际问题抽象成学术问题加以解决,但他们的研究更多带有既定的研究方向,与基层实践中形成的知识仍有区别。
不同于英美法系法官具有较强的能动性,成文法国家的法官只有很小的自由裁量权,随着立法技术的不断进步,法律精度的提高,这种裁量范围会越来越小。而立法工作,往往是由著名学者、法律专家主持进行。专家学者们的法治理念自然更加高屋建瓴,他们对社会的热点矛盾,能够给予最合理的回应,能够从顶层设计出合适的法律制度,但他们往往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更多,对制度底层的构成关注相对较少。基层的司法工作人员面对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只能快速学习应用。随着司法的进步,苏力老师在文中提到的,基层法官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带有地方特色的知识或者技能,法官出于对自身保护的考虑,也会更少的被应用。
这种知识与实践的细微角度差异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它可能是横亘数十年的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可能是上海伐砍自种香樟树巨额罚款事件的原因之一,会给基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带来一定的障碍。
以上只是我阅读本书产生的一点思考,我也未能想到解题之法。作为法学小学生,也非常欢迎大家评论对我提出指导意见,给我以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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