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
①、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②、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③、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④、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⑤、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⑥、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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